**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是**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主体,负责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事务。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迁葬的审核工作。区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墓地的接收范围是:**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的安置,覆盖服务区为市区及周边乡镇。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
第四条 **镇公益性生态墓地是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不从事经营项目。
第五条 墓位建设标准。公益性生态墓地墓穴面积每个金埕(骨灰)安葬(放)格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金埕(骨灰)可深埋,地表无坟头,若立碑,墓碑高度不超出地面30厘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族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
第六条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根据**《关于实施骨灰海葬和树葬补贴的通知》的规定,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第七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每年需到区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申请年检,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成立马安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
**公益性生态墓地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益性墓地的全面工作,确保公益性墓地性质;
(二)严格遵守和执行殡葬管理法规,遵守和执行公益性墓地管理办公室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制作好墓区规划用地详图,制定公益性墓地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四)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物资采购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批);
(五)负责用人用工计划和定人定岗工作,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日常具体事务,搞好骨灰安葬服务,解答丧属的咨询,及时解决墓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严格按标准收取墓穴管理服务费,遵守财经纪律;
(三)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认真搜集整理上级文件及办内会议纪要;归档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须经区征地办公室盖章)、丧户安葬申请表、安葬合同、资料(死者的火化证明、死者身份(户口)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明复印件);做好微机录入保存工作;
(四)负责墓穴位置的编排定位,接待丧属。待选定墓穴置后做好登记造册,协助丧主进行墓穴建设施工、并定期进行维护;
(五)负责墓区的绿化管理、卫生保洁、消防安全、墓区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管理办公室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
(二)批准建设的文件;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五)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三章 申请、接收、安置程序
第十条 需迁入墓地安置的,要由丧户及**市城市项目征地工作组提出申请,经区征地办公室核定,丧户到**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确认墓(穴)位。墓(穴)位确认后报区征地办公室审定,并由征地办下发安置通知给**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进行安置。通知书应包括征地项目的名称,墓(穴)位的编号、位于公墓的方位,面积,安葬(放)骨灰(骨骸)具数,丧主及丧户个人信息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凭经审定的申请表及通知书办理接收安置。
第四章 墓地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
(一)墓地实行分片、分区修建管理,墓穴穴位安放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定的原则依次安葬。
(二)鼓励在公墓内采用深埋、树(花坛、草坪)葬、骨灰撒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安置骨灰。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三)进入墓地安葬必须取得经区征地办公室同意的申请及该办出具的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
(四)签订安葬及管理合同,并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表、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死亡者的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办理交款、开票手续(暂定墓穴管理服务费按每例???元收取以区发展改革部门定价为准)。
(六)发放安葬证。
(七)本公墓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丧户免收穴位管理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特困户丧户,墓穴穴位管理费减半收取。
(八)祭祀者及车辆停放要服从公墓工作人员的指挥,爱护花草、树木及一切公共设施,如有烧坏、损坏按价赔偿。
(九)祭祀者只允许在墓区内放置鲜花,严禁在墓区内放置杂物及易燃易爆品;禁止在墓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抽烟、烧纸、烧杂物;燃放鞭炮一律到指定地点,否则后果自负。
(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祭祀者人为因素引起的墓穴墓碑损坏,公墓管理单位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十一)墓穴穴位不得私自转让、拆迁、改建、扩建。骨灰一经迁出,穴位由公墓管理单位无偿收回,应撤销墓主《安葬证书》。
(十二)公墓内严禁修建豪华墓、高档墓,否则,镇人民政府将会同民政、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和执法机构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凡来祭奠一律凭《安葬证书》,应核对墓主有关手续,做好祭祀引导工作。
第十四条 墓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镇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墓地分片、分区编排序号及安葬情况必须建档管理(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必须备份),每年年初需向区民政局报送上年度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 墓地管理的档案资料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申请表、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死亡者的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安葬及管理合同等),人员调动时要有移交清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经费核算将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墓地墓穴收费严格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只能收取成本费和墓穴管理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因其接收安置对象是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的坟墓搬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经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定额补助解决。